一、营利法人的定义与类型
1. 定义
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民法典》第76条)。
2. 类型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及其他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等)。
二、设立与登记要求
1. 成立条件
必须依法登记,经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后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为成立日期(《民法典》第77-78条)。
需具备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如公司章程、股东认缴出资等)。
2. 设立程序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满足股东人数、认缴出资、公司章程等条件;股份 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发起人证明等文件。
三、组织结构与职权
1. 权力机构
负责修改章程、选举/更换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成员(如股东会)。
2. 执行机构
行使经营决策权(如董事会),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依章程担任法定代表人(《民法典》第81条)。
3. 监督机构
监事会或监事负责财务检查及监督高管履职行为(《民法典》第82条)。
四、出资人责任与行为限制
1. 禁止权利滥用
出资人不得滥用权利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利益,否则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83条)。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出资人需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刺破法人面纱”制度)。
2. 关联交易限制
控股出资人、董监高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造成损失需赔偿(《民法典》第84条)。
五、决议瑕疵与撤销权
权力机构或执行机构的决议程序违法、违反章程,或内容违反章程的,出资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民法典》第85条)。
六、社会责任与义务
营利法人需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民法典》第86条)。
七、终止与清算
1. 终止情形
包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执照等(《民法典》第69条)。
2. 清算要求
除合并分立外,清算义务人(如董事)需及时组成清算组,未履职造成损害需担责(《民法典》第70-73条)。
拓展资料
民法总则对营利法人的规制贯穿其生活周期(设立→运营→终止),核心在于:
① 目的特定性(营利分配);
② 组织法定性(三会分权);
③ 责任独立性(以法人财产担责,例外适用连带责任);
④ 行为合规性(禁止权利滥用和不当关联交易)。
相关条款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性框架,同时通过法人人格否认等制度保障债权人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