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读者,今天我们来探讨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危险犯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还需其行为具有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如放火罪、爆炸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这些犯罪类型强调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或个人权益造成严重危害。了解这些犯罪类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危险犯是指那些以行为所造成的危险情形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其中一个的犯罪,这类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还要求其行为具有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下面内容是一些典型的危险犯:
放火罪是危险犯的典型代表,它指的是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罪同样属于危险犯,涉及故意使用爆炸物或者以其他技巧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也是一类,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技巧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罪等,都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危险犯,这些罪行不仅对法律条文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实际量刑标准上也有所不同。
在抽象危险犯方面,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叛逃罪、盗窃、抢夺 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伪证罪、遗弃罪、传授犯罪技巧罪等,都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其从具体危险犯改为抽象危险犯的例子。
刑法中对具体危险犯未遂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具体危险犯的未遂难题,在刑法学说中存在不同的见解,一种见解认为,危险犯只有既遂形态,没有未遂形态,这种见解认为,危险犯的成立标准在于行为所造成的危险情形,只要这种危险情形出现,犯罪即成立既遂,不存在未遂的余地。
另一种见解则认为,在实际情况中,危险犯的未遂是存在的,这种见解认为,危险犯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危险性,如果行为没有造成预期的危险结局,那么就属于未遂。
在我国《刑法’里面,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并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对未遂犯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处罚标准需要结合实际犯罪事实来确定。
情节犯与危险犯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在刑法学说中,情节犯与危险犯的划分主要依据犯罪既遂的标准来进行,情节犯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了实际损害,而危险犯则是指行为本身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害。
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情节犯,由于其犯罪构成要求行为已经实际破坏了交通工具,造成了损害,而放火罪则属于危险犯,由于其犯罪构成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但并不要求必须造成实际损害。
在行为犯与结局犯的划分上,行为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而结局犯则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还需发生特定犯罪结局才构成犯罪既遂。
刑法中放火罪是不是危险犯
放火罪无疑是危险犯,它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还要求其行为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放火罪的行为人可能出于私人恩怨,但无论动机怎样,只要放火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就可能构成犯罪。
放火罪不是行为犯,而是典型的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放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属于结局加重犯。
危险犯由来的犯罪类型有哪些?
危险犯的犯罪类型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下面内容几种:
1、放火罪: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决水罪:故意破坏水利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爆炸罪:故意使用爆炸物或者以其他技巧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破坏交通工具罪: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破坏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罪:故意破坏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些犯罪类型都强调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以及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或个人权益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司法操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危险犯进行判定和处理。